来源:潍坊融媒
2022-11-25 10:32:11
为应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11月24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各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及相关单位发布提醒告诫函。
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商品和相关配送等服务,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严格遵守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87号)规定,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和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并保存进价依据以供查验。
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其中,销售主副食品套餐,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
各集贸市场、药店、商场、超市、宾馆、旅店等经营者在疫情期间,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疫情期间不得实施以下违法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改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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