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11月8日讯 成品油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特别是安全、环保项目的质量状况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此案是典型的成品油安全项目不合格且存在故意转移、隐匿涉案证据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9日,在潍坊市2023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某加油站在售的车用柴油所检项目中“闪点”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判定为不合格。按照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快检 执法”成品油监督抽查方案,执法支队立即跟进开展执法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3年6月8日下午,监督抽查人员对当事人在售车用柴油进行快速筛查时发现“闪点”项目可疑,于是按程序进行了抽样。6月9日上午经实验室检验确定“闪点”项目不合格,随后现场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购进与销售油量数据异常,且再次快检质量合格。经查阅监控录像、储油罐液位仪进油记录以及加油机出油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发现2023年6月8日首次快检后,当事人察觉违法行为被发现,于是新购进车用柴油与原被抽检涉案不合格车用柴油混合,又于次日凌晨将混合后的大部分车用柴油转移运走,以期隐匿、转移违法证据,逃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违法证据的情节,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综合裁量后,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处罚。之后,在对成品油监督抽查“回头看”中,当事人在售成品油经抽检均合格。
以案释法
涉案成品油的“闪点”项目检验结果为56℃(技术要求≥60℃),不符合gb19147-2016国家标准中关于安全指标的要求,影响使用安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要求,应定性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有故意转移、隐匿涉案证据的行为,根据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从重处罚。
不合格原因及危害后果
“闪点”的数值与柴油中的轻组分有直接关系,如果在储运过程中混入了少量的轻组分,就极有可能导致“闪点”项目不合格。“闪点”作为柴油储运及使用中的安全指标,过低的“闪点”除了不利于储运安全外,还会影响发动机工作,危及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