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12月22日讯 今年以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围绕民生和新消费领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领域、商业营销领域以及新经济领域的竞争秩序,在全市组织开展了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口碑”营销、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全市共查办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7件,罚没款34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打击震慑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潍坊市潍城区某加油站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21日,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潍城区某加油站(当事人)的加油罩及加油机上标有“军供石油”字样,且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穿部队迷彩服进行经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为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使其认为销售的成品油为“军供石油”或者具有“军供”品质,将加油站的加油罩及加油机等设备上标注“军供石油”字样,并要求其员工身穿部队迷彩服,以此误导消费者。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却未能提供其销售的成品油为“军供石油”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以“军供石油”字样且让员工身穿部队迷彩服来吸引客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密市某幼儿园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9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高密市某幼儿园(当事人)的宣传彩页上面标有“幼儿园专家顾问团队,郭福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原国家教委专职委员、国家副总督学”等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宣传彩页的内容是从其他宣传材料复制的,当事人没有标注宣传的顾问团队,也提供不出其标注内容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山东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28日和7月5日,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接到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坊子区某农机设备组装厂举报,反映山东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通过刷单等形式组织虚假交易。
经查实,当事人主营业务是为在网店平台注册店铺的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代运营、产品拍摄、网店页面设计等服务。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客户,增加公司效益,当事人在开展正常的代运营业务以外,为了提高客户店铺的成交量,当事人通过帮助客户介绍刷单平台的方式来提高店铺的排名、曝光、质量度等店铺权重。其具体流程为:客户先行将刷单资金转到当事人公司支付宝账户,当事人联系刷单平台,根据确定的刷单数量通过当事人运营员银行卡将刷单货款连同刷手费用转账至刷单平台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刷单平台通过刷手完成交易,扣除每单10元到20元的刷单费后,剩余款项通过刷手支付货款返回商家店铺,店铺一般采取发一个小礼品的方式完成交易流程。当事人在此流程中未收取费用,刷单相关资金未经过公司账务处理。举报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与当事人签订《淘宝店铺代运营服务协议》,由当事人为其淘宝店铺提供电子商务代运营、产品拍摄、网店页面设计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为帮助其冲业绩开始为其提供刷单服务,由其先行将虚构产品交易需要的资金转账支付至当事人的支付宝账户,当事人负责联系刷手下单购买产品,购买完成后,扣除每笔18元左右的刷单费,剩余款项通过刷手支付货款返还其账户。举报人潍坊市坊子区某农机设备组装厂于2020年4月15日与当事人签订《淘宝店铺代运营服务协议》,由当事人为其淘宝店铺提供电子商务代运营、产品拍摄、网店页面设计等服务。代运营期间,当事人采用同样的方式为其提供了刷单服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潍坊某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其他经营者刷单案
2021年10月14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潍坊某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电脑上有“辛某某8月、9月、10月刷单表”、“王某某账单统计表”、“好评模板”等文件,涉嫌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刷单。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在电脑上安装“权重助手”“速评助手”“代购助手”等在内的多款工具软件,由当事人垫付资金并从网上购买礼品单,然后由专业礼品单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虚构商品订单号伪造手机号码和虚假收货地址随机邮寄,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达到提升拼多多平台相关业务店铺层级和成交总额等目的,然后相关业务店铺根据经营范围和新老店铺等不同条件向当事人支付3000到6000元不等的佣金。其行为实际是利用所谓技术手段帮助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店铺虚构访问量、成交量,通过虚构交易,提升平台商家店铺虚假信誉,提高虚假业务量。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且违法情节轻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州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1年10月11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青州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当事人)在销售墙布过程中,通过播放视频、口头介绍等形式诋毁青州市某软装布艺店(举报人)的墙布有味、刺鼻。
经查实,当事人在店内销售墙布时,向客户介绍称有客户贴了举报人某软装布艺店的墙布后,墙布刺鼻有味,全部撕掉后又重新贴了当事人销售的墙布,并向客户播放撕墙布的视频,同时称举报人某软装布艺店的墙布贴在墙上后再撕下,涂层会留在墙上难处理,将举报人的墙布与自己销售的墙布作对比,突出自己产品优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该墙布甲醛含量项目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停止传播且传播范围较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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